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1]108号
颁布时间:2001-12-17
2001年12月17日 甘地税三[2001]10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应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 地方税务局申请审批减免税的规定〉的通知》(甘地税[1997]46号)规定, 办理减免税手续。未经批准的重点龙头企业,不得自行减免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
上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