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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2002]31号
颁布时间:2002-10-14
2002年10月14日 甘地税一[2002]3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 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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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全面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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