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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并、分立、破产或解散企业所得税清算业务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1]88号
颁布时间:2001-10-18
2001年10月18日 甘地税三[2001]8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有关企业集团或总机构: 为了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正常需要的企业合并、分产、破产或解散 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 规定,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时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欠缴税款的解缴。 根据《征管法》第四十八条关于“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时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并依法缴清税款”的规定,我省地方企业进行合并、分立业务时,应向当地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报告并需核实缴清以下环节的企业所得税款: (一)合并、分立时前一年底累计欠缴的所得税款; (二)合并、分产当年元月一日至合并、分立完成当月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 纳的所得税款;在确定适用税率时合并、分立完成时间在年度中间的,按实际生产经 营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确定适用税率。合并、分立完成时 间在12月份的,不再换算。直接按实际生产经营所得确定适用税率。 上述两项合计应缴的所得税款减去合并、分立前已缴的所得税款后,其余额为企 业合并、分立完成后欠缴的所得税款。 (三)对欠缴的所得税款要按照《征管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明确欠缴税款的 承担人和清欠计划。延期缴纳的,应按《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 款的审批手续。 二、按照《公司法》的有关企业发生破产或解散情形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定,全省地方企业在破产或解散时,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通报有关情况,并需核实缴清以下环节的所得税款: (一)破产或解散时前一年底累计欠缴的所得税款。 (二)破产或解散当年元月一日至破产或清算组成立当月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应 缴所得税款。在确定适用税率时,凡破产或解散清算组成立时间在年度中间的,按实 际生产经营月份的所得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破产或解散组成立时 间在12月份的不再换算,直接按实际生产经营所得确定适用税率。 (三)破产或解散清算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即: 清算所得=清算时的全部资产-(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 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实缴资本金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以上三项应交纳的所得税合计数减去破产或解散当年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后,其余 额为企业破产或解散时欠缴的所得税款。 (四)破产或解散清算时,欠缴所得税款的清缴要按照现有资产支付清算费用, 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欠缴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的顺序进行。凡是按照 顺序和企业的现有资产能够清缴税款的,应及时清缴所欠税款。凡是按照顺序和企业 的现有资产不能清缴税款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欠缴税款的核销手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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