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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甘地税二[2001]33号
颁布时间:2001-12-13
2001年12月13日 甘地税二[2001]3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印花税开征以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渐趋规范。 但由于印花税具有涉及面广、收入零星、纳税人自行贴花完税等特点,使得有些纳税 人违反税法规定,不能如实申报或不提供印花税的纳税资料,致使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存在一定的漏洞。为了严肃税法,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申 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的规定,对纳 税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如实申报或不能如实完整提供应纳税凭证的,可以按下列类别核 定其应纳税额,征收印花税。 一、购销合同: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 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也可依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采购金额为计税 依据;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品流通企业,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 金额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也可依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采购金额为 计税依据;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10--3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型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审核后,可按 销售收入30--60%的比例核定采购环节的计税依据。 二、加工承揽合同: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工企业,其应征的印花税,按加工承揽收入10 0%的比例核定;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工企业,其应征的印花税,按加 工承揽收入60%的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取得勘察、设计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营业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五、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费结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六、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七、财产租赁合同:按财产租赁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收100%的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类别的比例范围内,具体测算按购销金额或 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的征收比例,下发各县(市、区)执行。核定比例一般为两年 一次。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发给纳税人"印花税核定征收 通知书"(式样附后),并留存备查。 被确定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能如实申报并能完整提供应纳税凭证,有 改核定缴纳方式为申报缴纳方式意愿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确定,改变缴纳方式。被确定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其改核定缴纳方式为申报 缴纳方式的申请,在未获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前,仍按核定方式缴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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