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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甘财税[2001]45号
颁布时间:2001-07-12
2001年7月12日 甘财税[2001]45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现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精神, 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积压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2]210)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 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 性的住房的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等毫华住宅。可按住宅建 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定;或按单位面积造价进行确定,即 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以上的为高消费性 商品房。空置商品住房的建成日期,应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后所发 放的合格证所署日期为准。 二、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 (不含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凡是1999年8月1日以后(含8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9年8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对1999年8月 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且已按原政策缴纳契税的,应按本规定退还多征税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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