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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定西地税局请示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答复意见
甘地税一[2001]41号
颁布时间:2001-10-30
2001年10月30日 甘地税一[2001]41号 定西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几个税收政策业务问题的请示》(定地税政发[2001]067号)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供暖公司、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在供暖、供水入户安装时,向用户收取的供热、 供水设施配套费、管网接口配套费纳税问题,凡是企业向用户收取供暖、供水费时一 并收取的配套费,属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凡供暖公司自来水公司等 单位向用户单独收取的配套费,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营业税。 2、旧城改造和城镇建设拆迁过程中,拆迁单位支付给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土地 房屋等建筑物补偿费;各建设工程中临时占用农民的土地,支付给农民的青苗补偿费; 在城镇建设中,工商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对农民承包和土地以"反租倒包"的形式向农 民一次性支付若干年常年产量补偿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细则中“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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