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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1]14号
颁布时间:2001-04-02
2001年4月2日 甘地税三[2001]1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1]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了便于税务部门及时准确执行纳税人给红十字事业捐赠的税收政策,我省地方 企业和个人在向红十字提供捐赠时,应按照财税[2001]28号第一、二、三条 的规定,索取受赠、转赠单位的资格证明和有关票据。各级地税机关在年终进行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提供的上述证明资料,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审核和管理。 各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个人提供的上述证明资 料,确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数并计算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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