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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征[2001]5号
颁布时间:2001-03-05
2001年3月5日 甘地税征[2001]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 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 卫医发[2000]3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加强我省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 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启用营利性医疗机构专用发票 从2001年3月1日起,凡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在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一律启用由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甘肃省营利性医疗机构 收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附后)。 二、营利性医疗服务的界定 (一)营利性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 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 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有以下七种类: 1、个体、私营医疗机构; 2、服份制、股份合作制医疗机构;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4、挂靠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社会开放并以营利为目 的医疗机构; 5、以各种形式承包经营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举办的医疗 机构; 6、医疗美容机构; 7、其他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对上述七种类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 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在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3年内享受有关减免税政策。 三、“专用发票”的购领和使用 (一)“专用发票”的购领。凡营利性医疗机构需用“专用发票”时,须先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地税机关所发的《税务登记证》到所辖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申请核发《发票准购证》、凭证领购发票。 (二)“专用发票”的使用。各营利性医疗机构领取发票后,必须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发票,并建帐建制,指定专人管理发票; 同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发票管理资料。 四、密切部门配合 各级卫生、地税行政机关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对营利性医疗服务的认定及 “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同时加强联系与配合,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联检联查制, 不断打击非法行医和违法用票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医疗服务正常秩序。 五、各级地税机关接到通知后,要和当地卫生部门取得联系,在卫生部门的支持 和配合下,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其纳入发票管理范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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