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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路铁路输油(汽)管道工程征税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一[2001]2号
颁布时间:2001-01-04
2001年1月4日 甘地税一[2001]2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承包的公路、铁路和 输油(汽)管道工程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承包的上述工程跨地(州、市)、县(市、区)的,应向工程施工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 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纳税人承包的上述工程跨省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工程承包人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同时,为了兼顾省内各地区的利益,负责征税的税务机 关应按省内各地区的工程实际完工量,将征收的营业税款划拨相关地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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