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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2001]12号
颁布时间:2001-04-02
2001年4月2日 甘地税一[2001]1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 体办法依照(甘地税[1997]46号)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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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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