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2003]17号
颁布时间:2003-04-16
2003年4月16日 甘地税[2003]17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一[2003]9号)文件下发后,各市、 州、地地方税务局在贯彻执行中就营业税起征点问题如何确定要求予以明确,经省局 研究决定,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考 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暂按最低起征点1000元执行。 (3)
上一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