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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不纳入计划管理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甘税地字[1992]079号
颁布时间:1992-06-22
1992年6月22日 甘税地字[1992]079号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889号《关于不纳入计划管理项目征收投 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函》称:“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中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 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何解决和掌握的 问题。经与国家计委研究,一致认为,上述规定系指:按照国家规定投资项目不纳入 计划管理,并投资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而建设项目投资达到五万元或超过五万元的固定 资产投资,不论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均应按《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 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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