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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税地字[1991]058号
颁布时间:1991-09-03
1991年9月3日 甘税地字[1991]058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 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现就条例授权由我省明确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请依照执行。 一、《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 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决定”。根据达一规定,经请示省府批准,对我省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 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暂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缴纳全年税 款确实有困难的,可经当地县级税务机关核准,于当年九月底以前分两次缴清。但第 一次缴纳税款不得少于全年应纳税款的百分之七十。 三、《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若干补充规定以及调节税的登记表、申报表的格 式等文件已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件选编》中刊载,省局不再转发。各地在 执行中还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反映省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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