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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甘税流字[1994]024号
颁布时间:1994-03-15
1994年3月15日 甘税流字[1994]02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5号《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税额问题。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以收 购的矿产品等级确定其税额,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 未税矿产品,以收购的矿产品等级和适用的税额,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对于不能准确划分资源等级的,一律按该矿产品的最高税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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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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