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甘税流字[1994]033号
颁布时间:1994-04-09
1994年4月9日 甘税流字[1994]03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47号《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铁路系统(包括兰州铁路局、乌鲁木齐铁路局、各铁路工程局在甘肃境内 的企业、单位,下同)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 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的各项业务收入,均应按流转税各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征 收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 由铁道部汇总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收入(见中央铁路运 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均应就地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铁路系统实行增值税的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 电[1993]070号通知规定予以清理。 三、铁路系统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铁路系统生产销售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的应税产品,应按资源税有关规定就 地征收资源税。 (2)
上一篇:
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暂行意见
下一篇:
甘肃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