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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核定兰州等七个地州市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批复
甘税流字[1994]043号
颁布时间:1994-05-04
1994年5月4日 甘税流字[1994]043号 兰州市、白银市、定西地区、陇南地区、武威地区、临夏州、甘南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个 人经营者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只规定了幅度起征点,具体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 地区适用的起征点。鉴于我省经济落后,城乡发展不平衡,各地县之间有一定差距的 实际情况,全省不宜确定统一起征点。经全省税制改革和税政业务会议研究决定,由 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起征点,报省局核批。为了扶持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培养税 源,现对兰州市、白银市、定西地区、陇南地区、武威地区、临夏州、甘南州个人增 值税、营业税具体起征点核定如下: 一、兰州市 1.增值税起征点: 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元;红古 区、皋兰、永登、榆中县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8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2.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二、白银市 1.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农村月销售额800元,城市月销售额1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2.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三、定西地区 1.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2.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3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四、陇南地区 1.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2.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五、武威地区 1.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有销售额600元。 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2.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六、临夏州 1.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2,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七、甘南州 1.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2.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为了统一税法,没有上报对个人生产经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地州市税 务局,请你们尽快拟定本地区的起点,报省局核定后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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