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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3]262号
颁布时间:2003-11-03
2003年11月3日 甘国税函发[2003]262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 [2003]1144号)称: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桨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 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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