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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及时办理民政福利和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增值税退税的通知
甘国税发[2003]209号
颁布时间:2003-09-18
2003年9月18日 甘国税发[2003]209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地)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 “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 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98号)规定,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增值税的退税由财政部门委托 税务部门办理。企业向纳税地国税局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 (纳税凭证复印件由纳税地税务机构留存),主管县、市、区国税机关根据企业申请 和上级审批机关的批件开具《收入退还书》,经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按退税税种的 预算级次分别从小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政福利、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的 发展,各级国税、财政部门及各级人民银行国库要严格按照[94]财预字55号文 件有关增值税退税规定及退税时限,及时办理退税手续,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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