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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3]149号
颁布时间:2003-06-20
2003年6月20日 甘国税函发[2003]149号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96号)称: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84 户(甘肃省兰州市2户)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 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 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 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 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附件:铸锻件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甘肃省 序号 企业名称 地 址 283 兰州兰石铸锻热处理厂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 194号 兰州兰通石油机械锻压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南 284 厂 湾1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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