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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2]101号
颁布时间:2002-04-30
2002年4月30日 甘国税函发[2002]101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总局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稽查局 系统上报稽查局查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须同时抄送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 流转税管理部门接到稽查局抄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后,须及时了解涉税企业 的有关情况,在接到稽查局报告后10日内写出案件分析报告,并填写《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上报流转税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稽查局。总局对 这项工作要求比较具体,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要求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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