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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明电[2002]1号
颁布时间:2002-01-09
2002年1月9日 甘国税明电[2002]1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新价格自2002年1月1日起 执行。 以前年度各地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新的价格配售,各地不得向一般纳 税人收取零售价格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加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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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授权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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