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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各市(地、州)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批复
甘国税发[2003]66号
颁布时间:2003-03-17
2003年3月17日 甘国税发[2003]66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鼓励下岗人员自谋出路,促进甘肃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省局曾于 2002年11月和2003年2月分别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 的通知》(甘国税发[2002]041号)及《关于重新调整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 征点的通知》(甘国税发[2003]246号),要求各地进行调查和测算,结合 实际适当调高个人经营者的增值税起征点。各地均按照要求进行了调查和测算,并上 报了调整本地起征点的意见。经省局研究决定,现将各地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批 复如下: 一、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城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3000元,销售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 (日)销售额200元; 二、兰州市红古、永登、皋兰、榆中四区县及省内其它地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 月销售额2000元,销售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 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该规定请于文到之日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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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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