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甘国税发[2002]26号
颁布时间:2002-01-31
2002年1月31日 甘国税发[2002]26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 [2002]12号)称: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 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请遵照执行。 (3)
上一篇: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