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6]035号
颁布时间:1996-07-18
1996年7月18日 甘地税三[1996]03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 [1996]04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1996年5月8日 财税字〔1996〕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 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 字第009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 55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 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 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196年1月1日起执行。 (1)
上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