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范围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二[1996]025号
颁布时间:1996-08-26
1996年8月26日 甘地税二[1996]02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 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二[1994]019号)中 关于乡镇企业投资项目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范围不够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 现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4]216号):“关于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 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项目规模大小不受限制,并免征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免征范围是指乡村和镇办企业符合上述条件投资建设的生产性 设施及其辅助性配套设施,不包括办公、住宅等非生产性设施的投资,也不适用于国 家禁止发展项目和建造楼堂馆所的投资。 请依照执行。 (1)
上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网点翻建中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复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