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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印制审批制度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7]009号
颁布时间:1997-03-11
1997年3月11日 甘地税征[1997]00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省局印发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则》(甘地税征发[1996] 003号)中明确规定了《统一发票》的印制审批制度,但近一时期,个别地区出现 了未经省局批准自行印制《统一发票》的现象,影响了全省《统一发票》的规范管理, 不利于发票违章案件的交叉稽核。为加强对地税《统一发票》的审批印制管理,省 局再次重申各地务必严格执行《统一发票》申请批印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制《统一发票》,必须经省局审批。各地需印《统一发票》时,须填写 《税务机关印制普通发票计划表》(表样附后),并提前30日上报省局,特殊情况 急需印制发票的,可以传真形式上报省局,传真电话:0391-8835104 二、发票承印厂必须在接到省局签发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后,方可印制《统一 发票》。发票承印厂有权拒印私印多印发票的要求。 三、各地税务机关和发票承印厂必须严格执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 规则》中规定的印制审批制度,凡未经省局审批,私自印制《统一发票》的,一经查 出,涉及责任者,将受到通报批评,有关发票承印厂除受到处罚外将取消发票承印资 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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