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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告
甘地税征[1997]010号
颁布时间:1997-03-20
1997年3月20日 甘地税征[1997]01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 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18日 国税函[1997]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得 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 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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