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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7]021号
颁布时间:1997-05-09
1997年5月9日 甘地税三[1997]02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关于企业向其主 管部门上缴管理费有关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 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6]108号)中第 二条“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财税字文件,凡涉及税收规定的,由税务部 门负责贯彻实施”的规定,我省地方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的税前扣除,从 1997年起比照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 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制定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 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实施办法》(甘地税三[1997]020号具体 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 1997年3月10日 财税字[199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税制实行后,国家保留了部分行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些政策到1995 年底已到期。为支持企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下列政策在1996年、1997年继续 执行。 一、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9家企业是: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昆明 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渤 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中国金币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主管部门结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相应 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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