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1997]009号
颁布时间:1997-05-28
1997年5月28日 甘地税[1997]00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对于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不在同一地区的,以及联合进行的 建设项目。应在何地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有些教科书中的讲解与《条例》、 《细则》的规定不尽一致,给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要 求予以明确,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条例》、《细则》中所称“项目所在地”是指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所在地, 而不是指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管理、核算所在地。 2.对于纳税人安排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种形式的国内联合投资项目、 企业单位的分支机构进行的投资项目等,无论建设项目在何地进行管理和核算,也 无论教科书中如何讲解,应一律按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就地 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请依照执行。 (1)
上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凭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