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外[1997]008号
颁布时间:1997-03-24
1997年3月24日 甘地税外[1997]00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兰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 复》(财税政字[1996]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8月8日 财税政字[1996]154号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深财农[1996]31号《关于港商独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 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89]财农税字第71号文 规定,雄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兴建龙岗新城花园占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商品房), 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三资企业”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对该公司在开 发区内兴建的学校和工厂占用耕地,按照规定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望按此执行。 (1)
上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