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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7]027号
颁布时间:1997-06-17
1997年6月17日 甘地税一[1997]02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级各厅(局)省级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字[199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未列举的收费(基金)项目,请各地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待省局对 我省行政性收费(基金)清理后,另行通知。 二、对本通知列举的收费(基金)项目各地已经征税的,请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省级各厅(局)、事业单位接此通知后,请务于七月三十一日前,将各类收 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1997年5月27日 财税字[19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 29号),经国务院批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规定如下,请遵照执 行。 一、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 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 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 的,应在交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 二、除上条规定以外,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 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 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 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 (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 理,进行税务登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 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五、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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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公安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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