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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7]021号
颁布时间:1997-05-09
1997年5月9日 甘地税一[1997]02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1997]18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8日 国税函[1997]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实施新的营业税制后,已恢复了对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 征收营业税。针对新税制运行中的一些问题,为维护税法的统一,1995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出《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 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再次重申:要严格执行营 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减免税权限,对擅自减免税的要立即进行检查纠正。 但近据审计部门反映,仍有一些地区擅自越权减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营业税。为此, 总局要求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立即进行核查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告 总局。总局将在适当时候进行检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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