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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7]010号
颁布时间:1997-02-20
1997年2月20日 甘地税一[1997]01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 (1996)696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对文到之日以前已 征或未征的电影发行收入的营业税款不再退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6年11月29日 国税函[1996]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167号)精神,现对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 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 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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