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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4]010号
颁布时间:1994-12-24
1994年12月24日 甘地税一[1994]01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 关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 策的通知 1994年11月22日 (94)财税第07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制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 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五年内全部返还。其中,属于 中央收人的返还,由中央金库退付;属于地方收入的返还,由地方金库退付。返还的 “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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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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