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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粮食商业企业调拨粮食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税政发[1994]031号
颁布时间:1994-12-08
1994年12月8日 甘国税税政发[1994]031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据粮食部门反映,我省国营粮食商业企业之间相互调拨粮食一律使用限价,由于 粮食价格不到位,且根据现行规定粮食在零售环节又免征增值税,故使前面环节所纳 增值税无法转移,致使粮食企业亏损比较严重。鉴于此,经研究决定,在国家未明确 规定限价调拨的粮食应征税之前,对国营粮食商业企业之间相互调拨粮食给予暂免征 收增值税的照顾。但对国营粮食商业企业调拨给外省的粮食和销售给工业企业作为原 料的粮食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对国营粮食商业企业之间相互调拨的粮食,已经征收增值税的,不再退还,未征 税的也不再补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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