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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税政发[1994]035号
颁布时间:1994-12-12
1994年12月12日 甘国税税政发[1994]035号 各(州、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干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发(1994)021号〕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2 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 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 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锻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 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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