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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军工企业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发[1994]038号
颁布时间:1994-11-25
1994年11月25日 甘国税发[1994]038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军工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4] 2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军工企业范围的通知 1994年10月28日 国税发[1994]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反映对军工企业的范围掌握不准,要求尽快予以明确。 为了加强对军工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对军工企业的 范围明确如下: 军工企业是指电子工业部、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兵器工业总公司、 核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及各省国防工业办公室所属 的承担国家下达的军事装备、产品研制、生产计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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