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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纠正两个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4]017号
颁布时间:1994-12-15
1994年12月15日 甘地税三[1994]017号 定西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定地税政发(1994)001号《关于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收悉, 其中,存在两个问题,现予纠正并明确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中津贴、补贴免税范围问题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由于降低了税率和提高了征税起点,因而,对工资性津 贴、补贴的免税范围作了严格的规定。除税法和现行税收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津贴、补 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其它一切津贴、补贴均应并入个人工薪收入征税。现行政策规 定,工资性津贴、补贴应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三项,即: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津贴、 每人每月100元);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学部委员津贴,每人每月200元);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参加了工资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并执行公务 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执行企业等工资制度的不得比照 执行。 另外,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如独生子女费,家属成员的副食品 补贴,托儿补助、差旅费、误餐补助,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经济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率(1994)001号文《关于企 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及现行税收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外,以前年 度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所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经济开 发区不能再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的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 优惠政策。这是指,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并在区内生产经营和在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 业。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经济开发区一律不得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 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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