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所字(1994)第001号
颁布时间:1994-07-14
1994年7月14日 甘国税所字(1994)第001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 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参照企业所得税 计税工资办法,并在其额度内,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本地区扣除标准,报省局备案。 二、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 个人所得税,待报请省人民政府确定后,另行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13日 (94)财税字第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 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 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 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 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 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 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 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 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 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 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业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 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 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 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 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 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 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三、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 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四、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 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备案。 (1)
上一篇:
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税务局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由税务部门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