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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公司所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1994)甘税所字第05号
颁布时间:1994-03-14
1994年3月14日 (1994)甘税所字第05号 现将财政部(94)财工字第59号《关于你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 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烟 草公司在各地、县的企业应当交纳的所得税不再汇总交库,企业就地解缴中央金库。 附件:财政部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公司所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 知 1994年3月26日 (94)财工字第59号 中国烟草总公司: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中国烟草总公司 所属工业、商业、供销企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部按应纳税所得额上交33 %的所得税,税后利润暂予免交。原财政部下发的有关烟草企业利改税和承包经营责 任制的文件一律废止执行。实行统一所得税率后,一律取消税前归还贷款政策。各企 业应交纳的所得税,由企业就地解交中央金库。 二、为了加快卷烟工业的技术改造,中央财政决定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五年每年 安排10亿元对中央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企业还贷有困难的予以解决。具体办 法另行下达。 三、亏损企业的弥补亏损指标,由财政部另行核定下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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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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