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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通知
(1994)甘税所字第25号
颁布时间:1994-06-16
1994年6月16日 (1994)甘税所字第25号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 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称:“关于要求将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问题,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就地缴纳。考虑到你区的特殊 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及地区协商,同意你区提出的意见,即继续执行西藏驻区外企业 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的办法”。 请遵照执行。 为了加强管理,请你地(州、市)将西藏驻甘企业的名单报省税务局所得税处备 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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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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