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8]077号
颁布时间:1998-10-12
1998年10月12日 甘地税三[1998]07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务税务局、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8]5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21日 国税函[1998]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明电[1998]14号)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 企业、事业单位等)向1998年道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溯 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3%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1)
上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