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8]023号
颁布时间:1998-05-11
1998年5月11日 甘地税三[1998]02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 通知》(国税函[1998]1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1998年3月31日 国税函[1998]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的地区反映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 人的,其税收处理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 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末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规定执行,对纳税义务人不再追缴税款,也不按偷税进 行行政处罚。 (1)
上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