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8]040号
颁布时间:1998-07-01
1998年7月1日 甘地税三[1998]04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18日 国税函[1998]33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 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 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 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 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 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 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 代扣代缴。 (1)
上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