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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8]105号
颁布时间:1998-12-03
1998年12月3日 甘地税三[1998]10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各省级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 [1998]6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1998年11月12日 国税函[1998]67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鲁地税二字[1998] 第150号)收悉。根据你局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 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帐户,而使用上级 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帐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帐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应设置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帐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 立计划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 务人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 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 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 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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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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