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外[1998]010号
颁布时间:1998-04-30
1998年4月30日 甘地税外[1998]01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 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号)转发给你们。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 题的通知 1998年2月25日 财税字[19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 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的企业提供的 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 二、担保费所得的适用税率,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规定或限 定的税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8年3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在本通知执行后发生或支付的上述所得,免予征税。 (1)
上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