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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8]53号
颁布时间:1998-12-23
1998年12月23日 甘地税一[1998]5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21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4日 国税发[1998]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航空运输业负有营 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目前,由于各航空运输公司 对其所属分公司的核算制度不同,下属分公司是否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情况不一,大 部分已成为营业税纳税人,少数仍由航空运输公司统一缴纳运输业务的营业税。实践 表明,航空运输公司下屑分公司承担纳税义务,向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纳营 业税,有利于加强营业税控管,堵塞营业税收入流失漏洞。有鉴于此,为加强对航空 运输企业的营业税征管理,统一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9年1月1 日起,各航空运输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 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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