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8]44号
颁布时间:1998-12-04
1998年12月4日 甘地税一[1998]4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0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此规定做好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的征收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12日 国税发[1998]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反映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或省、地市、县政府批准,对新增用电 的用户通过认购用电权或集资等方式收取用电指标收入,电力企业根据用户所需购买 的电量来确定用电权或集资收入的多少,有的是一次性收取,有的是逐月随售电量收 取,对该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电力企业和各级“三电办”等收费部门出售用电权或用电指标取得的用电权收 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除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供电 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文件规定 的“供电工程贴费”性质的收费外,不论是一次性收取,还是分次收取,也不论企业 如何核算,均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1)
上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