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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8]34号
颁布时间:1998-07-23
1998年7月23日 甘地税一[1998]3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3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企业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 行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依“服务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29日 国税函[1998]39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 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 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 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 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 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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