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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重申对公路通行费依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8]08号
颁布时间:1998-02-26
1998年2月26日 甘地税一[1998]0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 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的规定。交通等部门 利用修建的路(桥)向过往车辆收取过路费、过桥费,是有偿服务的经营行为,应按 服务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去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1997)180号《通 知》再次重申:“1994年实行新的营业税制后,已恢复了对高速公路通行费、过 路费、过桥费征收营业税。……对擅自减免税的要立即进行检查纠正”。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 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受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 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 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规定:“营业税的减免税项目由国务院制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减免税 项目”。营业税法规的解释权在国家税务总局。据此,省交通厅最近下发的《关于车 辆通行费停止交纳营业税的通知》(甘交财函[1998]1号),是严重违反税法 的行为,省交通厅必须立即纠正。为了严肃税法,严厉打击偷、抗税的违法行为,保 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请你们接此通知后,组织税务稽查人员,对交通等部门 1994年至1997年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彻底的专项检查。对 查出的偷税,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严厉处罚;对抗税不 缴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和全国人大制 定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严肃依法查处。请各地将 专项检查的结果,及时书面上报省局,省局将在适当时候进行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今后对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类似于省交通厅违反税法的行为或擅 自越权减免税的行为,要予以坚决的抵制和纠正,并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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